
住房公积金
是一个大家十分关心的话题
特别是宝鸡市近期相继发布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近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就有关业务标准调整后相关问题
处理意见再发通知
看得还不是很明白?
小编敲黑板,划重点!
异地购房未提取公积金的
对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在异地购房,因没有取得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时间可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申请人携带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付款凭证及商品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查询证明办理提取业务。
申请异地贷款的
申请人持2020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申请异地贷款,因无本市户口需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社保缴费年限按最低不小于1年审核;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的,一律执行新的异地贷款业务受理标准。
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涉及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担保)合同》签订之日的利率标准。
未办结商转公业务的
2020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受理但未办结的商转公业务属于代还模式的,继续按代还模式办理。
(来源: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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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可
